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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2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动态
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聚焦外汇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
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保险代理的“副业”翻车了】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保险销售员何某炜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利用境外保险客户资源,在境外社交媒体建立换汇群,帮人换外汇赚差价。5年撮合换汇3.67亿元人民币,自己狂赚249万元人民币!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在何某炜提议下以“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现货币价值转换,非法换汇金额分别为869万元人民币、842万元人民币、808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利为2.79万元、2.27万元、1.45万元。
然而,天网恢恢,2023年12月28日、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分别对何某炜及樊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27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炜依法提起公诉。何某炜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而“跟风”的樊某等三人,因情节较轻、主动退赃,虽未被刑事起诉,却难逃行政处罚......
【敲黑板】
1.啥是“对敲”?
“对敲”是指不直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或用外汇购买人民币,而是通过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人民币偿还外汇,或者通过外汇和人民币的互换来实现货币价值转换,是一种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如:购汇人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在境外接收外币;购汇人在境外支付外币,在境内接收人民币。
2.换汇不是你想换,想换就能换!
樊某等三人以为:“只是帮朋友换点钱,赚个小差价,能有多严重?”请往下看!
3.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无论是否盈利,只要未经国家批准,私下换汇就是违法!三人撮合交易,金额均超百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4.行刑反向衔接:刑事免诉≠行政免罚!
樊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虽因自首、从犯等未被起诉,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协作。2024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樊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67.9万元人民币;对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86.7万元人民币;对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政罚款均已收缴入库。
5.机制建设。
以本案行刑反向衔接为契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阴金融监管支局、江阴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多方座谈,探索建立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工作合力。
检察官提醒
这些“坑”千万别踩!
❌ 误区1:不赚钱就没事?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盈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主观营利目的需要通过对汇率差、固定费用、关联利益等客观证据的分析予以认定,是否实际盈利不影响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误区2:帮朋友换汇是人情?
即使无偿帮忙,若未经正规渠道,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面临行政处罚!
✅ 合法换汇怎么做?
去银行!用正规APP!年额度5万美元,留学、旅游都够用,安全又省心~
金融安全,你我共同守护!
境外保险、虚拟货币、代购代付……看似“高大上”的业务,若涉及非法换汇,分分钟踩雷!
记住:陌生群里的“汇率优惠”,可能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违法换汇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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