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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诚信法治宣传:有害的赠品

发布时间:2024/09/20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广大人民安全,2023年7月检察院对范某、吴某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一案提起公诉,近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1年4月,被害人赵女士在范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做美甲。经店员推荐,赵女士花费398元购买了一套“377双重亮颜组合”产品。店员称,这款产品能很快祛除痘印和色斑,还附赠日霜、夜霜的小样,并嘱咐她,一定要搭配小样使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搭配使用小样的前几天,赵女士感觉痘印和色斑明显变淡,但又过了几天,她的脸开始发红发痒,并且愈发严重。赵女士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并建议她不要再继续使用该款化妆品。赵女士将小样送去检测后发现,小样夜霜中的汞含量达11952.4mg/kg。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化妆品的标准汞含量不能超过1mg/kg。赵女士气愤地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随机取样检测显示小样夜霜的汞含量严重超标,并将该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处理。经侦查抽检,确认其搭配的小样中汞含量超标4.3万倍,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1年7月,警方将范某、吴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377双重亮颜组合”赠品小样套装1329套。“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只有让产品拥有快速美白和祛斑的效果,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范某交代,为了打造拳头产品,她辗转联系到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李某表示,想要短期内达到美白祛斑的效果,最有效的办法是在产品中添加大量的汞。然而,我国对正规化妆品的汞含量有严格的检测标准,超标的化妆品根本无法通过检测,更无法流入市场。如何既能保证效果,又能躲避检测,还能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流通?深谙化妆品行业内幕的李某提出:将祛斑效果不明显,但能通过检测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包括日霜、夜霜),即“正品”,其外包装严格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再将“三无”产品的小样(含日霜、夜霜)在销售“正品”时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在产品送检时,只送检“正品”,不送检作为赠品的小样。就这样,李某按照范某的委托生产正品大套盒,又购买原料,自行灌装生产赠品小套盒。为防止顾客不使用小样影响祛斑效果,范某在销售时,特别向顾客强调,正品与小样必须搭配使用:白天先涂抹小样日霜再配套使用正品日霜,夜晚先涂抹小样夜霜再配套使用正品夜霜。“大量的汞在日光照射下更容易造成皮肤过敏,为了降低过敏概率,我们只在小样夜霜中添加汞,然后引导客户组合使用。”经李某建议,范某将此产品命名为“377双重亮颜组合”,仅半年营业额就过百万元。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订购“377双重亮颜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随后,再以每套60元至16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代理商或者零售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达1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和李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商家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碰不得,一定要合法经营,以良性竞争在市场上立足。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类“特效”商品提高警惕,要在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如果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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