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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典型执法案例!粉尘涉爆企业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4/03/18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粉尘涉爆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公布新吴区2起粉尘涉爆典型违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以为戒,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案例一:无锡市鸿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鸿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打磨车间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铝合金粉尘经检测为粉尘涉爆,该单位打磨车间砂轮机旁铝合金粉尘积聚严重,现场未见粉尘清扫制度及粉尘清扫记录,且车间内使用非防尘防爆电气设备;打磨车间使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铝合金粉尘除尘风道。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该单位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该单位打磨车间属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风险代码0708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自 2023 年 6 月投入使用后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该单位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

  无锡市鸿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0.5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4日至6月5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提供化妆品粉尘(FQ03)、化妆品粉尘(FQ04)、化妆品粉尘(FQ06)、化妆品粉尘(FQ08)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可爆”,检查当日,该单位彩妆栋外的2号滤筒除尘器正在运行,但系统压差下限、脉冲气压下限和喷淋水压下限设置参数均为0,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2.该单位产尘车间和滤筒式除尘器属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风险代码0303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该单位提供的粉尘检测报告编制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2022年、2023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内,该单位均未对产尘车间进行填报。该单位滤筒式除尘器验收日期为2022年8月27日,2023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内未填报,该单位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

  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以及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朴某处罚款人民币2.1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一)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二)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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