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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7 | 阅读次数: | 专栏:省级法规

  自《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群众健康和健身需求多样化多元化发展,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形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纠纷、消费欺诈、安全监管问题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省体育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共包含9个部分,另有3个附件:《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体育健身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承诺书》。

  一、在总体要求方面

  到2025年,发行预付卡体育健身服务机构备案率达100%,预付资金有效监管率达90%以上,体育行业涉预付卡投诉明显下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体育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在发放条件方面

  明确了应具备的条件、限制性条件、预缴资金限额,规定体育行业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体育行业预付卡实行限额管理,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总收入;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足一年的体育健身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得发行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1、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2、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备案管理方面

  明确了备案材料具体内容,要求县级体育部门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体育健身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备案名单。经营者决定终止体育健身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停止发卡,及时向原发卡备案的体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预付卡业务的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及时办理预付卡余额退款。同时,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对终止体育健身预付卡业务企业,县级体育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在预收资金监管方面

  明确预收资金的使用范围,要求体育健身经营者应选择当地一家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同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对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在资金监管比例方面

  明确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2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40%。设区市体育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经营者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并对调整的具体比例进行规定。

  六、在服务合同方面

  推荐使用《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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