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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农规〔2021〕2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提升全市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无锡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均为两年一次,监测年份为评定年份的下一年度。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正常运行1年及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户,醒目位置张挂营业执照,在场所外悬挂合作社标识牌。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管理规范有效。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资产产权明晰、状况良好,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实施、管护好财政扶持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良好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规模实力较强。原则上入社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具有三个以上成员社 。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安全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
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明显的合作社,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坚持自主自愿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无锡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表1),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复审的市级示范社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复核。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如下:
(一)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二)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四)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市级示范社名单,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社监测程序具体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市级示范社填报《无锡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表2)后报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报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合格与不合格名单。未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一律视为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其中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在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监测年度中被取消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资格且不符合市级示范社标准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一并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称号,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停止运营;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的;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锡委农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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