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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大酬宾”?药品不是你想送就能送!

发布时间:2021/09/16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提升销量,促销方式可谓花样百出,例如商品搭售、打折满减、发放优惠券等,让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能感受到薅羊毛的快乐。但是近期一家药店的促销活动,却被叫停处罚了。

  

       9月初,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多款药物贴着买药得药的醒目标签。其中不乏多款甲类非处方药,如清喉利咽颗粒”“通窍鼻炎片分别贴有34”“45”的促销标签。

  

             执法人员当即叫停了此项促销活动,现场对药店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药店限期改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其中在药品包装上,标有“OTC”的为非处方药,其中红色标识是甲类非处方药,绿色标识的是乙类非处方药。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购药人应根据使用人的病情需要或者遵医嘱合理购药、理性消费,切勿因贪便宜而过量购药,导致药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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