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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5/08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修复

 

“信用中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注意事项

失信主体申请修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常常因材料准备不细致、不充分等原因而被拒绝修复,常见易出错问题梳理、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材料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书》。

材料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有固定模板,下载网站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信用中国-流程指引-第二步)

材料一具体使用哪个,根据信用中国申请人身份决定使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书》(也就是说法人代表申请用《法人身份证明书》,非法人代表申请必须使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1、材料一除了企业盖公章外,企业法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不能使用打印版的法人签字;

2、“授权委托期限”要确保审核期间在授权期限内,一般大于7-10个工作日;

3、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经办人必须和材料一证明材料中的被证明人以及材料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中的企业经办联系人三者保持一致

具体申请两种情况的填写要求如下图所示:

情况一:企业经办人申请:

情况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

材料二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此项内容出现问题较多,属于易错材料。

除了可以提交上述两个由处罚机关盖章认可的规定模板的材料二以外,也可以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如何提交,一定要对照“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该条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来提供。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情况一:若处罚内容仅为罚款,涉及缴纳罚款的证明材料类型主要为处罚部门出具的罚款缴纳的收据或发票(收款单位应盖章、缴费单对应内容应与处罚信息一致、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企业无法提供缴费单据或发票的,应出具由处罚机关盖章的材料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微信截图、银行回单属于企业自行准备的材料,无法核实其有效性,不得单独作为履行处罚义务的证明材料。

情况二:若“处罚内容”除了罚款,还有“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等内容,此类情况建议企业在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上直接申领由处罚机关出具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处罚部门出具的罚款缴纳的收据或发票,或者企业自行说明处罚已缴纳的材料(就是原来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情况三: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缴纳交通罚款的单据丢失,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地企业异地处罚,此类情况建议企业在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上直接申领由处罚机关出具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也可以在交管局官网查询交通处罚履行情况,截图作为履行处罚的证明材料并由企业盖章,同时由审核人员与处罚机关或交管局官网进行核实。企业自行说明处罚已缴纳的材料(就是原来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材料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一定要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模板,进行规范、完整、准确的填写。具体要求如下图所示:

特别强调:

1、材料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企业必须填写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后加盖企业公章上传信用中国,若出具的是部门提供的《信用中国批量修复决定书》,可以直接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微信截图、银行回单属于企业自行准备的材料,无法核实其有效性,不得单独作为履行处罚义务的证明材料。

2、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所有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均为三年其中被消防部门作出处罚的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涉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金额<5万,公示3个月自动撤销公示,金额≥5万元的处罚最短公示期为半年,金额≥5万元且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不再区分一般和严重失信,最短公示期均为3个月

3、对于涉及市场监管(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由各级市场监管局出具明确的修复意见,必须使用《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其他形式由市监局盖章准予修复的书面材料。市场监管局未明确修复意见的材料一律无效。

4、对于被应急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要求执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需满3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需满6个月;决定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的,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

5、严格按照要求选择信用修复“受理地点”,行政处罚由无锡或者宜兴的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选择“江苏省无锡市”为“受理地点”;如果行政处罚由江阴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受理地选择“江苏省-江阴市”为“受理地点”,被省级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处罚,受理地选择“江苏省-省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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