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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就市交通运输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截至目前,我市市区(不含江阴、宜兴)共有巡游车业户21家,车辆4040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32家,办证车辆16103辆,在营车辆13053辆。
2018年9月26日,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颁布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提出“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传输调阅功能且回放图像清晰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并确保运营期间完好有效。”今年1月份,省人大通过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同样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市区从2021年开始,通过招投标方式和压实平台责任相结合办法,完成了市区4040辆巡游车视频设备的安装工作,在营网约车视频设备安装也达到了85%以上。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统筹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视频系统的安装和应用,仍亟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予以保障。
此外,2013年4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也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巡游车经营应当安装和使用相关设备。但上位法实施以来,对信息化管理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种类和规范要求缺乏明确的界定,车载视频设备的应用和管理仍然面临一定困难,我局希望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
《细则》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并参考了相关要求和有关行业标准。
《细则》将车载视频设备作为出租汽车信息化管理设施设备的一种,其目的主要有:
一是推进和规范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目前,全市巡游车已全部安装到位,在营网约车视频设备安装也达到了85%以上。为持续推进新增(更新)巡游车以及剩余15%在营网约车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工作,《细则》第十七条明确“未安装车载视频设备的,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载视频设备” 。同时,《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在规范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安装方面制定了更具体的要求,第四条明确规定“出租汽车安装的车载视频设备应当能够全面拍摄车厢前排和后排位置;车载视频设备摄像头应当安装在前档玻璃中间靠右位置,不得影响驾驶员使用遮阳板”,规范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
二是规范车载视频设备的应用。在已完成安装的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擅自插拔电源等方式中断设备拍摄、擅自改变车载视频设备的位置或者遮挡车载视频设备的情形,《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以上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的应用,《细则》通过具体条款详细规范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职责义务。在《细则》第六、七、八条中明确了经营者要建章立制和规范对驾驶员的操作培训;在《细则》第九条中细化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对车载视频设备操作的要求;同时,结合上位法,《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数据应当开放的范围,为行政检查、投诉处理、疫情防控等管理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出租汽车车载视频相关数据,提供了支撑。
三是保护乘客、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车载视频设备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并且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载视频设备数据的管理,对涉及乘客投诉或求助等情形,原则上只向乘客反馈调查结果”。
三、制定《细则》的过程
2022年初,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成立了工作小组,启动了《细则》起草工作,根据省相关车载视频管理规定,结合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了前期调研和起草编制,于2022年3月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4月中下旬组织完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评估;
4月28日以函件形式征求了市公安部门的意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函复无修改意见;
4月29日上午,邀请无锡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汽车分会成员单位、市区出租汽车企业代表、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举行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对《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主体适格、条款适用、程序合法,能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运营形成有效支撑。
4月29日下午,邀请各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举行了座谈会,与会代表一致认可《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条款内容。
5月5日向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局征求修改意见,至5月15日收到反馈意见1件。
5月5日通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至5月15日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建议,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出租汽车行业防疫工作紧要性,在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缩短为10日。
四、《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细则》是全省首部对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使用作出明确规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全文共18条,针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各自职责权限,对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
一是统一了车内视频设备的名称,《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车内视频设备定义较为模糊,在本《细则》中明确定义为车载视频设备。
二是明确了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标准,《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未明确车载视频设备安装标准,车载视频设备的安装无据可依,结合我市实际,对车载视频的安装标准、安装位置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了相关违规情况的处理。《细则》与相关法规的配套,更有利于管理人员针对性管理。
四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十分紧迫,将疫情防控作为重要管理项目纳入本《细则》规范的范围,能够对本行业的疫情管控起到更精准的作用。
《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定,主体合法;条款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没有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条款内容合法有据;遵循立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制度廉洁评估的要求,分别邀请其他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本系统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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