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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信用风险提示:以案说法——消费者意外受伤经营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12/14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超市地滑,消费者跌倒受伤;商场乘梯,手意外被夹;景区防护设施不全致游客受伤……近年来,因商家忽视安全责任,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例子比比皆是。消费者在消费时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女士前往某茶室喝茶,该店在进门处有几级台阶,最上层台阶上铺设了钢板,赵女士在上台阶时意外被钢板绊倒,致其手臂及膝盖受伤。赵女士自行赴医院就医后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认为是赵女士自己没看清导致摔倒拒绝赔偿。赵女士于是投诉至梁溪区消保委。

  梁溪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钢板超出了台阶的宽度,而店内灯光较暗,消费者不易察觉,商家对此未做任何安全提示,的确容易绊倒。在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后,最终达成和解,由商家赔偿赵女士2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投诉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茶室没有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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