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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25 | 阅读次数: | 专栏:市级法规

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

  本市范围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无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江阴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机关为江阴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登记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砂浆的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应当在使用前按规定向市、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现场搅拌砂浆。

  凡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招标文件时应当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等级。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四、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在使用砂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信息报送

  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向市、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调查信息。

  六、部门联动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及时通报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协调处理预拌砂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本意见自2024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锡经信规〔2013〕4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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