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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惠企丨陈某、江苏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3/19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围绕公司监事报酬的决定主体及举证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键规则如下:

一、 监事报酬的决定主体为公司股东大会,属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该职权系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无权替代行使。

二、主张监事报酬需举证证明报酬标准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当事人主张公司按特定标准支付监事报酬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报酬标准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若仅以董事会会议纪要、公司惯例等非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据主张报酬标准,因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关于“监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规定,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具体适用结果

陈某主张江苏某公司按45万元/年标准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监事会主席报酬,但未提交股东大会关于该报酬标准的决议(其提交的2019年董事会会议纪要仅涉及高管工资初步方案,无权决定监事报酬);同时,江苏某公司对该报酬标准未予追认,故陈某的主张因缺乏股东大会决议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是:公司监事的报酬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的,其报酬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规则明确了监事报酬的法定决策程序,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职权法定”的原则,维护了公司章程的政治性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统一。

在本案中,充分暴露了这家公司治理体系的全面失灵。案件背后,是公司内部治理乱象的冰山一角,公司通过《通报函》禁止陈某进入办公区,随意暂停其职务和报酬;股东间矛盾激化,甚至通过诉讼互相否认股东资格、冻结股权;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内部决议频遭挑战。这些混乱最终导致了一个尴尬局面,即使陈某在法律上得到部分支持,公司内部的对抗和治理瘫痪却已无法修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案揭示了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常忽略的重要问题:

1.决策程序倒置,导致决策效力归零。公司薪酬制度、高管任命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案中,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薪酬,却试图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惯例,最终被法院否定。许多公司用“老板说了算”或“管理层会议”替代股东会决议,实则性质完全不同,也为公司经营和发展埋下诸多隐患。

2.章程沦为摆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章程本是公司“宪法”,但绝大多数公司往往在注册时套用模板,事后无人问津。本案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决定监事报酬的职权,但公司运营中完全无视,导致争议发生时无据可依。

3.内部监督失灵,不仅不能避免矛盾,反而会激发矛盾。监事会本是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机构,但当其成员自身成为股东冲突的焦点时,监督机制完全失效。公司陷入股东僵局,治理陷入瘫痪,最终只能通过耗时耗力的诉讼解决,这是当事人和公司都不想面对的局面。

总之,在实际接触到的许多企业仍停留在“人治”阶段,依赖创始人或核心股东的权威进行管理,忽视制度化、程序化的治理建设。在公司初创期或小规模运营时,这种模式或许高效,但随着公司发展、股东增多、业务复杂,缺乏健全治理制度的弊端便会集中爆发,进而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专业的公司治理法律服务,不是简单的诉讼应对,而是公司稳健运营、防范风险、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1. 公司治理健康诊断与章程优化

公司应彻底审查现有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流程的合法性与完备性。核心是量身定制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权责边界,设计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与争议解决条款,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化解路径预先植入规则。

2. 公司决议合规辅导与流程托管

针对增资、减资、分红、薪酬体系设定、重大交易等关键事项,公司应确保每一次重要决策的程序与内容均合法合规,经得起法律检验,避免类似本案中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风险。

3. 公司控制权安排与股权激励设计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设计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将核心人才与公司长期利益深度绑定,激发组织活力,稳定团队架构。

综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核心安全屏障。其虽不能彻底规避市场与运营中的各类风险,却可确保企业在风险发生时依规处置、精准应对,筑牢经济发展的风险防线;毋庸置疑,事前防范永远是企业防控风险的最低成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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