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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不能使用?滨湖区消委会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4/12/26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近日,杨女士来电投诉她和同事们在锦溪路上的一家KTV消费时,被服务员告知某电商平台的团购券无法使用,建议她们通过现场购卡的方式消费。杨女士表示她的朋友当时没有多想,直接扫码支付了600元,但付款后杨女士发现电商平台的团购活动应该是可以使用的,并且只需要200元即可,杨女士想要退卡后重新支付但被工作人员拒绝。因此,杨女士来电希望消委会能为她退回差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滨湖区消委会向双方核实了解相关的情况。杨女士指出,她和同事一行在该KTV消费前向服务员表达了她们想要订一个小包间,服务员却直接告诉她们某电商平台上的低价团购活动无法使用。因此,杨女士的同事听信服务员的建议,购买了充六百送两百及24瓶啤酒的储值预付卡。

  KTV的孙经理则表示当时她并不在现场,但经过她的了解,杨女士所说的团购套餐实际是他们在团购平台推出的店内啤酒消费团购活动,该299元团购套餐实际是可以在店内使用的。KTV的服务人员错误地告知杨女士及其同事团购套餐不可用,确实是存在误会。但孙经理指出,当时服务员是看杨女士和她的朋友人数较多,因此才为他们开了一个中包。

  杨女士的朋友虽然在消费前询问过团购活动能否使用的问题,但是实际提出要求退储值卡换团购套餐是在她们进入包间消费之后。299元团购套餐已在团购页面明示了该套餐不包含包间的房费,并且在详情中写明了“线下优惠不参与此活动及线上优惠不可同享”,其他含有房费的团购套餐中,包间都是小包,与杨女士一行的需求不一定匹配。

  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提醒商家应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参照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第九条的规定,做到“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商家不应为了现场销售预付卡而对客观存在的团购活动作误导性陈述。

  KTV也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主动提出在杨女士一行总共付款600元的基础上,扣除196元的中包房费及120元的酒饮消费后,退款284元。杨女士对此方案表示接受,并对滨湖区消委会表示感谢。

  滨湖区消委会在此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因此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做到明码标价,但凡对消费者做出正确消费选择有重要影响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都应完整、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如果存在团购等优惠活动的,商家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应为了推销线下的充值活动而刻意隐瞒或者做出使消费者误解的陈述,更不应直接“替消费者做主”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消费者在付款前也可以留心一下各线上平台有没有团购优惠的相关信息,在消费前事先询问商家有没有相关优惠活动,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刻意隐瞒优惠活动或者对团购的活动作不实解释的,可以通过录音等手段保留好证据,积极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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