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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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费者承先生、徐女士等一行十余人前来梁溪区消保委投诉,他们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装修公司迟迟不开工,并且在设计、选材、议价环节双方均已产生了不少纠纷,消费者对该公司失去信任,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预付的装修费用。
梁溪区消保委第一时间联系到该装修公司负责人并约至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在长达一天的耐心沟通调解下,最终成功帮助消费者与该装修公司解除合同,当场让商家签订了退款承诺书,为消费者挽回共计22.5066万元的经济损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工时间,但是经营者违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并且数项口头承诺均未予兑现,违背了诚信原则。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梁溪区消保委提示:家装经营者应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少一些套路,多一些实诚,努力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产生纠纷时,希望经营者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正视问题,积极整改,避免或减少集中性、高发性的投诉。同时,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警惕、留存好交易凭证,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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