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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 阅读次数: | 专栏:诚信建设万里行接力活动

  2021年8月26日,市民政局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有力推动“诚信无锡”建设,深化社会救助领域“减证便民”改革。

  一、出台背景

  社会救助工作主要面向困难群众,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突出困难和问题,不仅需要通过政策制度进行调整,还需要通过信用承诺制度激励其守法守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锡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秉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本《通知》,为我市推行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信用承诺制度适用范围。将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及其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全面纳入信用承诺制监管范围,适用领域涵盖民政部门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深度救助和市区中低收入居民疾病医疗自费支出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管理。

  二是明确三类承诺事项类型。承诺事项共分三类,分别为主动公示承诺、救助告知承诺和信用修复承诺。其中,救助告知承诺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实守信积极性的一项创新举措。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如实申报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救助申请。此举推动形成了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清楚告知、困难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

  三是明确九项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中“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细化为九项具体指标,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支出等,为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四是建立分类管理、力度适当的失信约束措施体系。建立约束前告知制度。要求市(县)区民政部门在听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陈述后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前,应当向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发出《涉嫌失信预告书》,责令其补正材料,不仅充分保障失信行为对象正当权利,而且有助于化解矛盾。根据失信行为对象补正材料后的情况,实施分类约束管理措施。在充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的同时兼顾违诺失信惩戒。根据失信行为对象骗取的救助资金数额,给予适当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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