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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信用风险提示:警惕加标签“名牌”果冻

发布时间:2021/04/13 | 阅读次数: | 专栏:信用风险提示

     连果冻都被贴上了“假”标签。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对梁溪区青柠食品商行检查时发现的线索,对梁溪区食社食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梁溪区青柠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签标示为“日本ORIHIRO立喜乐果汁蒟蒻果冻荔枝蜜桃味,产地:日本,进口商:金东洋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相关新界屯门兴旺8号联昌中心,经销商: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沁春路707号”等内容的果冻是其销售给该商行的。梁溪区食社食品商行无法提供该果冻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梁溪区食社食品商行日前从微信名为:“廣州市嚼粼进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号为“wxid_uuun32jmfq9q12”,微信显示地区为广东深圳的个人处购进蒟蒻系列果冻10批。经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向涉案食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经销商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证实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没有销售过涉案食品,其与金东洋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有经济贸易关系。

        另查明,至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食品1230包,购进成本为18144元,销售单价为16/包,货值金额19680元,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获利1536元,未缴纳税收。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与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2、没收标签打印机1台;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101536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部分食品销售商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存在销售时将标签置于箱内,让购买者自行贴标的情况。这种不带标销售的行为,容易让不法商家“钻空子”,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此外,也提醒需进购食品的销售商,一定要擦亮眼睛,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与合格证明材料。万万不可为了销售量自制标签、贴“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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