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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
办法的通知
锡经信规发〔2019〕1号
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节能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无锡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 年1 月10日
无锡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加强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无锡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运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节能失信行为;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企业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失信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失信主体。
第四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工作,并指导、监督市(县)、区节能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开展节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信认定
第五条 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节能主管部门在依法认定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认定对应等级的节能失信行为。
第六条 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三)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四)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六)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
(八)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九)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十)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一)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十二)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
第七条 对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且拒不改正的;
(二)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的;
(三)受到节能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在书面告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结论的同时一并告知,或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生效后5日内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应包含失信记录的时间、形式和有效期等。
第十条 被告知主体认为节能失信行为及等级认定与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不符,应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如确有错误,应在5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节能失信黑名单的列入。根据《无锡市典型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无锡”网“黑名单”曝光栏。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列入节能失信黑名单:
(一)有严重节能失信记录。
(二)有3条及以上一般节能失信记录。
(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应当记入节能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二条 节能失信黑名单的解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由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已履行节能相关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的;
(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失信行为认定结论调整的;
(四)符合其他解除黑名单要求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正式生效后15日内,将节能失信行为记录提交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失信记录之日起5日内,将失信记录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企业节能失信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失信行为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转为存档记录。
第十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唯一对应的信用档案,用于保存、管理失信行为相关资料。
信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保存、管理企业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而造成企业节能失信的,不记入节能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信用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享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及其监察管理机构存在工作重大失误或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企业节能失信行为和记录的信用修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 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样本)
XXX〔 〕第XX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依据《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无锡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拟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认定为(一般、严重)失信行为,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上述认定有异议,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 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拟被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一份由节能主管部门存档。
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决定书(样本)
XXX〔 〕第XX号
:
你单位因 ,根据《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无锡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决定将你单位 的行为认定为(一般、严重)失信行为,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上述节能失信行为修复,请及时告知我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一份由节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交信用主管部门。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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