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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7 | 阅读次数: | 专栏:市级法规

无锡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开、评价及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奖励、表彰、表扬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不含外省、市)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进行申报。注册地在江阴市、宜兴市的造价咨询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无锡市区及外地的造价咨询企业,由市住建局审核确认。

不良信用信息由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注册地在江阴市、宜兴市的造价咨询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无锡市区及外地的造价咨询企业,由市住建局审核确认。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利害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效期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随时更新,长期公开。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并加强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对于拟扣分项的发布,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事先公示3天。

第九条  “无锡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咨询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注册造价师信用管理纳入企业信用考核。

咨询企业信用分值由基本分、综合检查分和日常考核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总额50分,综合检查分总额15分,日常考核分为加分值和减分值,限额均为35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分值评定按照《无锡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具体评分办法:(一)基本分:真实、准确完成系统企业、注册造价师及其他信息录入得基本分。

(二)综合检查是指在上一年度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场行为、项目管理、咨询质量等方面进行的量化考核。

综合检查分=上一年度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结果分值*15%

(三)日常考核按加分、减分计入。依据咨询企业上一年度造价业务收入、纳税情况、服务评价、拓展业务能力的信息情况及有效期内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加分和减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信用分值=基本分+综合检查分+日常考核分,动态信用分值及加分、减分明细在网上实时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咨询企业信用分值,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咨询业务委托单位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咨询业务委托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在所有评标办法中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因素,并设置8%-12%的信用分值。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90分(含)以上的,优先推荐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合理减少各类抽查频次,推荐优选承接重大项目。

(二)70分--89分(含)的,具有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并提供相应的引导和支持。

(三)60分--69分(含)的,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60分以下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咨询企业应对自行录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虚假、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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