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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7 | 阅读次数: | 专栏:市级法规

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完成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协助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投诉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其他应当公布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经纪资格证号和注册登记证号、联系电话、其他应当公布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得的各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以及通过国家、省、市信用平台获取的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查实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录入等方式,通过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进行采集。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推送共享、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及时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以及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金融、人社等部门推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经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通过相关辅证材料认定后录用。

第十四条  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房地产交易的,可凭该宗房产交易合同备案号,进入服务评价系统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交易评价信息包括服务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服务一般、不满意等,评价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信用评价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挂牌上岗从业,并向服务对象明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二维码查询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一人一卡一号,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信息卡包括姓名、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照片、从业编号、职业资格等。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完成信息录入后,通过系统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打印统一样式的信息卡。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核定、发布和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房地产经纪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记分周期期满时评定信用等级。每个周期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八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值实行信用等级评级,信用分值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按照基本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分别加分或减分,按累计分值确定信用等级。

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时点,应当以相应扣分事项形成最终处理意见时点、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信息推送到达时点或者隐瞒行政处罚行为被举报查实为时点为准,予以计算扣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三个等级。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 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对于拟减分项,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有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系统推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别以红榜(A级)、绿榜(B级)、黑榜(C级)形式进行公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灰榜形式进行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房产交易大厅等场所主动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以在售楼现场和《售楼说明书》公示A级(信用优秀)和C级(失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信用等级三年滚动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周期内动态得分低于70分以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预警,并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1次严重失信行为、2次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不良信息累计扣分大于20分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在未履行法定手续,以关门歇业、变更营业场所等形式,致使失去联系或无人负责处理善后各种矛盾纠纷问题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给予鼓励: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2、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相关媒体向公众推荐;3、在相关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4、在相关业务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5、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C级(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黑榜予以公示,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并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备案申请。失信情况同时向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推送。

评定为C级(失信)的经纪从业人员,列入失信人员黑榜予以公示,并两年内不予受理从业实名登记申请,持证人员网上签约资格同时取消。失信情况同时向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推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实施。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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